群聊泄密门,记者啥事没有?
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沃尔兹将《大西洋》月刊总编辑戈德伯格拉进了一个商业聊天软件的群聊中,群内还有副总统万斯、国务卿卢比奥、国防部长海格赛斯等人。
今天的文章,就来讲讲为什么《大西洋》月刊可以将这些机密信息刊登出来?而且还是前后两次?
我们可以先来看四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,它们分别发生在1919年,1951年,1969年与1971年。
首先是1919年的申克诉美国案。
1917年,美国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,并制定了《间谍法》,该法律禁止任何干扰征兵的行为。
申克认为强制征兵制度违反了宪法第13修正案,他的理由是强制征兵等同于强制劳动与奴役。
于是申克到处散发传单,鼓励人们违抗《间谍法》,不要加入军队、拒绝服役。
申克很快就被起诉了,后来案子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。最高法院以9比0的结果,确认申克可以被判刑。
但同时,最高法院也制定了一个关于言论自由的标准。即如果一项言论不能引发“明显而现实的危险(Clear and Present Danger)”,那么这种言论就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,是不受限制的。
什么叫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呢?最高法院举例说:假如剧院里完全没有起火,一个人却大喊“着火”了,那么这种言论就是不受保护的。因为此种言论容易引发人群骚动、恐慌与踩踏事故,从而造成人员伤亡。
最高法院也认为,在战争时期鼓励人们违抗法律,尤其是鼓励人们抗拒兵役,是可能会威胁到国家安全的行为,这种行为即构成了“明显而现实的危险”。
戈登博格
到了1951年,最高法院在丹尼斯诉美国案中,修改了1919年所确立的“明显而现实的危险”这一原则。
这个案子不好细讲,就讲结果吧。
最高法院以6比2的结果,判定丹尼斯败诉,并入狱服刑。
同时,最高法院认为,如果一项言论构成了“严重且无法挽回的危险(grave and irreparable danger)”,那么这种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。
政府可以提前禁止或限制此类言论,而不必等到此种言论引发暴力行为后才加以限制。
在1951年的判决后,美国政府想要限制一种言论的难度,明显提高了。标准从“明显而现实的危险”,变成了“严重且无法挽回的危险”。
到了1969年,最高法院在布兰登堡诉俄亥俄案中,又推翻了1951年时在丹尼斯诉美国案中的判决。
布兰登堡是一名3K党头目,在上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中,宣扬白人至上主义的布兰登堡暗示说,如果政府继续推行黑人平权运动,那么他们将不会一直忍耐下去,将前往华盛顿讨说法、将不得不采取行动等。
布兰登堡的这些言论,触犯了俄亥俄州的一项禁止煽动暴力行为的法律,于是他被判刑。布兰登堡不服判决,最后上诉到了最高法院。
最高法院以9比0的结果,判决俄亥俄的那部法律违宪,布兰登堡胜诉。
法院认为:当一项言论煽动即刻暴力时(imminent lawless action),政府才能限制此种言论。
所以,必须同时满足“煽动暴力”与“即刻”这两项要求,美国政府才能采取行动。
这个新的标准,就推翻了1951年时的标准。
上面这些案例和这几天的“泄密门”又有什么关系呢?
当然有关系,它们都和言论自由的边界有关,都和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有关。
如果你认为上面这些案例的相关系还不是特别足,毕竟它们都不涉及“泄密”一事,那么还有一个案例,和现在的“泄密门”就是完全的强相关了。
这就是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美国案。
1971年初,纽约时报搞到了一份7000多页的政府机密文件,这些文件与越南战争有关。
6月13日,纽约时报刊登了相关报道。政府在第二天立马向联邦地方法院申请了限制令,法院采纳了政府的意见,要求纽约时报停止刊发与机密文件相关的文章。时报没有办法,只好停载。
但是,6月18日,华盛顿邮报也开始刊发自己版本的、与机密文件相关的文章。于是助理司法部长奎伦斯特立即要求邮报停止刊发,邮报拒绝了。奎伦斯特便要求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发布禁止令,但是地方法院拒绝了,于是奎伦斯特又上诉到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,巡回法院也拒绝了奎伦斯特。
最后这个案子一路来到了最高法院。
最高法院以6比3判决政府败诉,纽约时报得以继续刊登机密文件。
现在的泄密门,与1971年的事件相比,都还不在一个量级上,当初都无法阻止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刊登机密信息,如今也就更不可能阻止《大西洋》月刊与戈登博格刊发机密信息了。
而且,戈登博格获取群聊消息的方式,是合法的,他并不是自己黑入了群聊,而是被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所邀请入群的。无权接触机秘的美国普通人,也就并没有保守美国国家机密的义务,况且,很多时候他们也分不清哪些是机密,哪些不是机密,普通人本也没有定义机密的权力。
以上就是戈登博格在公开了秘密信息后,仍然可以高枕无忧的原因。
